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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深圳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关于对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境)外培训工作加强管理的通知〉的意见
发布单位:    日期: 1993-03-07

各区政府、市直属和驻深各有关单位:

  根据外交部、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专发[1993]161号文件精神,总结我市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境〉外培训工作情况,我们认为,我市通过国〈境〉外培训和实地考察,在更新知识、开阔眼界、提高管理人员的决策能力和管理水平方面起了重要作用;广交了朋友,增进了友谊,扩大了对外经济合作,开辟了国际市场;有些培训人员把在国外学到的实用技术用于工农业生产,取得了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但亦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是:(1)一些公司、学会、培训中心等中间团体,以盈利为目的组团出国、高收费,例如我市去年某团组赴美培训一个月,每人收费竟达一万二仟美元,大大高出实际所需费用;(2)有些培训团组目的不明确,无详细培训安排,计划不落实,大部分时间用于观光游览,例如我市有个去新加坡培训的团组,在新加坡15天,只上了3天课,观光游览12天;(3)我市在一九九二年出现过培训团组还未报批就向美国汇出七万伍仟美元项目经费的“先斩后奏”的情况,被市领导批评;(4)有的组团单位选择了境外无培训能力和经验的培训点,使培训效果极差。为更好地贯彻161号文件精神,做好我市今后赴国〈境〉外培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1、深圳市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引进办)归口管理我市赴国〈境〉外培训、研修工作。所有赴国〈境〉外培训、研修的项目,需先报市引进办办理备案或审批后,再报深圳市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外事办)办理有关出国手续。

  2、未经国家外国专家局认定承办组团资格的单位,不得擅自组织团组和人员赴国〈境〉外培训、研修。

  3、对于由我市派出单位出资的赴国〈境〉外培训、研修项目,组团单位需将培训目的、培训具体日程计划、收费标准、与国〈境〉外签订的有关费用合同及国外培训点的背景材料报市引进办审查,不符合要求者,不予审批。赴国〈境〉外培训团组,要指定两人分别任会计、出纳,并接受市引进办和市外事办对出国培训经费收支的监督。

  4、各单位必需严格执行上述实施意见,如有违反,要追究有关单位和负责人的责任,财务部门不予报销有关开支,外事部门不予办理出国手续。

 

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引进国外智力

  外事办公室                        领导小组办公室

                  一九九三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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