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2000]70号文件精神,凡来深工作创业的回国留学人员,均可申请办理《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
办证原则:
一、需本人带齐办证材料的原件前来办理,代办者需持委托人的全部材料(包括护照)的原件以及公证后的授权委托书;
二、请办证前请到深圳市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联系电话:83991029)办理《国外学历学位认证》。
三、材料不齐全者不予受理。
资格审定
办理条件: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公派、自费出国学习,取得学士以上学位或在国内已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公派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学习或工作一年以上的访问学者均为符合深圳市留学生资格的人员。出国留学后,已加入外国籍的人员可参照执行。
提供材料:以下材料查验原件后留复印件存档
一、攻读学位的人员:
(一)填写《留学生资格审定表》;
(二)提供留学前在国内获得的最高学历证书
(三)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
(四)国外获得的所有学历学位证书;
(五)留学期间的护照及签证页和当前有效护照;
(六)我驻外使(领)馆开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七)本人两寸免冠彩色照片两张。
二、公派访问学者:
(一)填写《留学生资格审定表》;
(二)提供留学前在国内获得的最高学历证书;
(三)国内公派任务批件、单位公派协议;
(四)国外院校的访问邀请函或者推荐函;
(五)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
(六)出国访问期间的项目成果及课题论文;
(七)中国护照及访问期间的签证页;
(八)我驻外使(领)馆开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九)本人两寸免冠彩色照片两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