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外籍教师)来粤工作须知
一、文教类外国专家(外籍教师)的条件:
(一)申请在粤工作的外国专家应遵守中国法律法规,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
(二)为聘用单位工作急需;
(三)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和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其中,语言教师应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和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或持有国际公认的教师资格证);
(四)教授的外语,应是外教的母语。
二、办理程序
(一)外国专家(外籍教师)在入境前需由聘请单位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省外国专家局办理)和《被授权单位的签证通知函(电)》(省外办办理;可由省外国专家局转送)。
(二)外国专家(外籍教师)本人凭《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原件、被授权单位的签证通知函(电)及有效护照,向中国驻外使领馆申请办理职业(Z)签证。
(三)中国驻外使领馆为外国专家核发职业(Z)签证后,留存《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原件(聘用专家单位应保留许可证复印件)。
(四)外国专家(外籍教师)持职业(Z)签证入境后十五日内,由聘用单位到省外国专家局或我局已委托办理相关业务的工作所在地的地级市(广州、深圳、佛山、江门、珠海)外国专家管理部门申办《外国专家证》。
三、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所需材料:
(一)加盖公章的单位公函;
(三)护照复印件;
(四)个人简历(包括学历、工作经历);
(五)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或专业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六)外国卫生医疗机构签发的或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书(如只能提供私人医生出具的健康证明,则在入境后需补交由我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书);
(七)国家外国专家局印发的标准聘用合同(文教类)及附件,或由聘请单位制定包含标准合同所有内容的聘用合同。(中英文);
(八)如有随行家属,除需提供其护照复印件外,配偶须提供婚姻关系证明,18岁以下子女须提供出生证明(18岁以上子女不再作为随行家属)。
四、已获得《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并持职业(Z)签证在中国工作的外国专家办理《外国专家证》的所需材料:
(一)加盖公章的单位公函;
(三)《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申请人存根;
(四)护照复印件(含签证、居留许可页);
(五)专家近期大1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
(六)如有随行家属,需提供其小1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
五、申办《外国专家证》延期
(一)加盖公章的单位公函;
(二)新的聘用合同;
(三)专家证原件。
六、国内转聘工作单位需办理的手续。
已持有(Z)签证并已办理《外国专家证》,在境内任教的外国专家(外籍教师),转换工作单位需重新申办《外国专家证》,所需材料:
(一)加盖公章的单位公函;
(三)个人简历(包括学历、工作经历);
(四)上一个聘用单位(半年内)的推荐信;
(五)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或专业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六)个人护照复印件(含签证、居留许可页);
(七)如从外省转聘,需提交最近一次由其原工作省份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书或我省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书;
(八)国家外国专家局印发的标准聘用合同(文教类)及附件,或由聘请单位制定包含标准合同所有内容的聘用合同。(中英文);
(九)专家近期大1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
(十)如有随行家属,需提供其小1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除需提供随行家属其护照复印件外,配偶须提供婚姻关系证明,18岁以下子女须提供出生证明(18岁以上子女不再作为随行家属)。
七、工作期限
(一)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为20日内。
(二)转聘工作单位重新办《外国专家证》为10个工作日内。
(二)已获得《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并持职业(Z)签证在中国工作的外国专家办理《外国专家证》为5个工作日内。
(三)申办《外国专家证》延期为5个工作日内。
八、《外国专家证》证件管理
外国专家(外籍教师)因聘期结束或其它原因离开聘用单位,该《外国专家证》将失效,原单位应及时将其《外国专家证》交回我局注销。
九、其它注意事项:
(一)为避免因签证过期而造成对各单位工作不便,请各单位尽量提早为外国专家(外籍教师)办理相关手续;
(二)各单位可通过交换、快递等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如到省外国专家局办理,请提前电话预约,联系电话:83133957。
如国家有新的政策、法规,省外国专家局将及时按国家有关规定变更上述工作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