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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文教专家聘用合同
发布单位:    日期: 2008-07-08

 
 
聘 用 合 同
 
聘方(聘请单位)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受聘方(外国专家、外籍专业人员)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国籍:
证件号码:
境外住址:
电话:
传真:

    一、 双方本着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友好合作的精神,自愿签订本合同并保证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
    二、 合同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第一个月为试用期。
    三、 受聘方的工作任务见附件。
    四、 受聘方的税前月薪为人民币   元,其中  %可按月兑换外汇。其他有关待遇见附件。
    五、 聘方的义务:
    (一) 向受聘方介绍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聘方有关工作制度,以及有关外国专家的管理规定。
    (二) 对受聘方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估。
    (三) 向受聘方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四) 配备合作共事人员。
    (五) 按时支付受聘方的报酬。
    六、 受聘方的义务:
    (一) 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干预中国的内部事务。
    (二) 遵守聘方的工作制度和有关外国专家的管理规定,接受聘方的工作安排、业务指导、检查和评估。未经聘方同意,不得兼职。
    (三) 按期完成工作任务,保证工作质量。
    (四) 尊重中国的宗教政策。不从事与身份不符的活动。
    (五) 尊重中国人民的道德规范和风俗习惯。
    七、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双方应信守合同,未经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和终止合同。
    (一) 合同的变更。经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后,可以变更。在未达成一致意见前,仍应当严格履行合同。
    (二) 合同的解除。经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后,可以解除合同。在未达成一致意见前,仍应当严格履行合同。
    1、 聘方在下述条件下,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方解除合同:
    (1) 受聘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经聘方指出后,仍不改正的。
    (2) 根据医生诊断,受聘方在病假连续30天后不能恢复正常工作的。
    2、  受聘方在下述情况下,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聘方解除合同:
    (1)聘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受聘方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2)聘方未按时支付受聘方报酬。
    3、当事人一方要求解除合同,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向另一方提出,30天以后方可解除合同。
    4、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三)合同的终止。
    1、合同期满该合同即告终止。
    2、经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后,也可以终止该合同。在未达成一致意见前,仍应当严格履行合同。
    八、违约金: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未完全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即为违反合同,应当向另一方支付800-3000美元或相当于受聘方月工资3到10倍数额人民币的违约金。如双方认为有必要约定确切数额或更高或更低的违约金,应当在合同附件中写明。
    受聘方因不可抗力事件要求解除合同,需出具有关机构证明。经聘方同意解除合同后,受聘方离华的费用自理;受聘方若无故解除合同,除离华费用自理外,还应当向聘方支付违约金。
    聘方因不可抗力事件要求解除合同,经受聘方同意解除合同后,受聘方离华费用由聘方负担;聘方若无故解除合同,除负担受聘方离华费用外,还应当向受聘方支付违约金。
    九、 本合同附件为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期满即自行失效。当事人一方要签订新合同,应当在本合同期满30天前向另一方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后签订新的合同。
    受聘方合同期满后,在华逗留期间的一切费用自理。
 十一、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当事人双方发生合同争议时,尽可能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若协商、调解无效,可向当地人事或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地点)签字。合同一式两份,每份同时用中文和 文写成,两种文字同时签字生效。
 
 
 
    聘方:                 受聘方: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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