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内容
拟聘请外国文教专家的单位资格认可,包括教育、科研、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单位。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
(二)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定》等的通知》(外专发〔2004〕139号)
(三)广东省外国专家局《关于委托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等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粤外专〔2005〕9号)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聘用单位直接向本机关申请。
四、行政许可条件
申请“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的单位,需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经过行业资质认可;
(三)设有外国专家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专门机构,配备具有良好业务素质的工作人员;
(四)外国专家管理制度和外事工作人员制度健全;
(五)具有聘请外国专家所需的工作条件、生活设施和安全保卫能力;
(六)具有聘请外国专家所需的经费保障。
注:新开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应运行一年以上,在教师、生源和教学秩序基本稳定后,方可申办资格认可手续。但正式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单位和专门招收外籍人员子女的学校,不受此限。
法律依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定》等的通知》(外专发〔2004〕139号)。
五、申请材料
下列申请材料除注明只提供电子文件外,其余均应提供书面文件。书面文件中要求提供复印件的,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核验;无特别说明的应提供原件。
(一)《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申请表》;
(二)法人资格证书;
(三)外国专家管理制度、外国专家安全制度和聘请单位外事人员工作制度;
(四)行业许可证书或证件:学校和其他教育、培训机构,提交教育、劳动或工商行政部门办学批复、《办学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其他单位,提交相关行政部门签发的业务许可证书或批复文件。
注:以上材料均一式六份。
法律依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定》等的通知》(外专发〔2004〕139号)。
六、申请表格
《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申请表》;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外国专家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国家外国专家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二)受理机关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其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对不予受理的申请,应向申请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四)深圳市外国专家局依据有关规定,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征求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行业主管部门主要从行业管理角度提出意见,答复时限为七个工作日),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过程。其中需要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的,可会同公安、外事部门进行实地核查,核查所需时间(不超过十个工作日)不计算在内,但应将所需时间告知申请人。深圳市外国专家局加具初审意见后,将申请材料和征求意见表等一并报送省外国专家局。
(五)省外国专家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征求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公安和外事等部门的意见,并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过程。其中需要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的,可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实地核查,核查所需时间(不超过十个工作日)不计算在内,但应将所需时间告知申请人。省外国专家局在《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申请表》中加具审查意见,将申请材料报送国家外国专家局。
(六)国家外国专家局收到受理机关报送的全部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后,进入审批程序,并依据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时限内做出决定。特殊情况可延长十日,但应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七)实施机关作出予以行政许可的决定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决定送达通知书》。对不予以行政许可的决定,实施机关在《行政许可决定送达通知书》中注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对给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实施机关自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颁发由国家外国专家局统一印制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
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1、申请材料不齐备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经告知后仍未补正的;
2、经审查,申请材料不真实;
3、申请单位不符合聘用外国专家条件;
4、实施机关认为不适宜发给申请人《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的其他情况。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报送省外国专家局。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许可后颁发《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该证书每年一月一日至一月三十一日由国家外国专家局进行年检。
法律依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定》等的通知》(外专发〔2004〕139号文)。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凡拟聘请外国文教专家的单位,均须获得“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并取得《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该证书是办理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许可、邀请函电、外国专家证及在华居留手续的基本证明。
凡没有获得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的单位,如擅自聘请外国文教专家(教师),市外国专家局将会同公安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查处。
法律依据:
(1)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定》等的通知》(外专发〔2004〕139号);
(2)广东省外国专家局《关于委托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等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粤外专〔2005〕9号)。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深圳市外国专家局将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的年检通知,组织全市的年检工作,并于十二月十五日前向国家外专局提交本市的年检报告。国家外国专家局于每年一月一日至一月三十一日对所有获得资格认可的单位进行年检,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以下处理:
(一)对正常开展聘用工作的单位,准予注册(即资格认可继续有效);
(二)对聘用管理过程中出现一般性问题或一年内未正常开展聘请工作的单位,暂缓注册(即暂停资格三个月,三个月后视发现问题解决情况,决定准予注册或吊销资格);
(三)对因取消、合并等原因不再聘请或连续两年未聘请外国专家的单位,注销聘请资格;
(四)对聘用中出现严重问题的单位,吊销聘请资格,两年后方可重新申请。
本规定颁布后国家外国专家局所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将全部公开,可以查阅。此前已批准获得《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并通过2004年年检注册的资格认可证书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