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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外国专家局行政许可:01号许可事项: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
发布单位:    日期: 2006-07-02

一、行政许可内容
  在深工作的外国专家,应取得“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未取得“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的外国人不得以外国专家身份被聘用;《外国专家证》的发放、换发及延期。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
  (二)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定》等的通知》(外专发〔2004〕139号)
  (三)广东省外国专家局《关于委托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等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粤外专〔2005〕9号)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聘用单位直接向本机关申请。
 
四、行政许可条件
  申请“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的外国专家应遵守中国法律法规,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为执行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协定和中外经贸合同,应聘在深圳工作的外国籍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2)应聘在深圳从事教育、科研、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工作的外国籍专业人员;
  (3)应聘在深圳的企业中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享受同等待遇的外国籍高级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4)经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的境外专家组织或人才中介机构常驻深圳代表机构的外国籍代表;
  (5)应聘在深圳从事经济、技术、工程、贸易、金融、财会、税务、旅游等领域工作,具有特殊专长、深圳紧缺的外国籍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本条第(1)、(2)款外国专家应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和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其中语言教师应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和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法律依据:
  (1)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定》等的通知》(外专发〔2004〕139号);
  (2)广东省外国专家局《关于委托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等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粤外专〔2005〕9号)。
 
五、申请材料
  下列申请材料除注明只提供电子文件外,其余均应提供书面文件。书面文件中要求提供复印件的,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核验;无特别说明的应提供原件。
  1、加盖单位公章的《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
  2、聘用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资格证书;
  3、外国专家护照及个人简历(包括学历、工作经历);
  4、最高学历证书或专业资格证明材料;
  5、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或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书;
  6、聘用协议或合同:
  第四条第(一)款第(1)类外国专家,需提交有关项目协议和项目批件;
  第四条第(一)款第(2)类外国专家,需提交聘请单位资格认可证书或提交该证书编号以及与聘请单位订立的由国家外国专家局统一印制的标准聘用合同;
  第四条第(一)款第(3)类外国专家,需提交企业任命书或聘用合同;
  第四条第(一)款第(4)类外国专家,需提交常驻深圳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外国代表任命书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派遣文书;
第四条第(一)款第(5)类外国专家,需提交聘用协议或合同。
法律依据:
  (1)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定》等的通知》(外专发〔2004〕139号);
  (2)广东省外国专家局《关于委托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等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粤外专〔2005〕9号)。
 
六、申请表格
  《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见附表1)
上述表格可在深圳国际人才网下载或到深圳市外国专家局领取。(http://talents.sz.gov.cn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外国专家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外国专家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人在“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证件管理系统(网址http://202.96.25.31/login.php)”进行网上申报后,备齐申请资料,到深圳市外国专家局业务受理窗口申办;
  (二)受理机关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其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对不予受理的申请,应向申请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四)深圳市外国专家局依据有关规定,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时限内做出决定。特殊情况可延长十日,但应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五)予以行政许可的,发给申请人由国际外国专家局统一印制、广东省外国专家局加盖公章的《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由实施机关行政授权人签字后方为有效。
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1、申请材料不齐备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经告知后仍未补正的;
  2、经审查,申请材料不真实;
  3、申请人不符合外国专家条件的;
  4、实施机关认为不适宜发给申请人《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其他情况。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许可后颁发《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
取得《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拟在深圳工作的外国专家,须凭工作许可原件、深圳被授权单位的签证通知函(电)及有效护照,向中国驻外使领馆申请办理职业(Z)签证。中国驻外使领馆为外国专家核发职业(Z)签证后,留存工作许可原件(聘用专家单位应保留许可证复印件)。
法律依据:
  (1)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定》等的通知》(外专发〔2004〕139号);
  (2)广东省外国专家局《关于委托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等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粤外专〔2005〕9号)。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或《外国专家证》后方可以外国专家身份被聘用,并在入境后三十日内凭职业(Z)签证和《外国专家证》到深圳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外国人居留许可。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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